《办法》和《通则》(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通则》(GB 28050-2025)发布后,食品伙伴网联合相关单位于4月初在北京组织并且开展“食品标签新标准新法规宣贯培训暨2025食品标签有关标准法规解读与合规管理交流会”,并收到了部分参会者对新标准法规的一些问题的反馈。本期食品伙伴网针对《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问题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和解答,供大家参考。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

  我们认为在《办法》正式施行前应符合原有规定要求,在《办法》施行后,按照新规定执行。具体执行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和监管部门解释。

  2、第十四条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

  怎么定义包装主要展示版面?在瓶颈位置的标签是否为主要展示版面?GB 7718-2025删除了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办法》目前还没有单独释义,现阶段可以借鉴GB 7718-2011的“主要展示版面”定义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 1070-2023)中相关术语理解,期待后期官方进一步释义。根据经验,瓶颈一般不算“主要展示版面”。3、“见包装袋”、“请见瓶盖或标签”是否属于清晰明显的标注方式?第十四条 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且标注的具体日期不易脱落。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且清晰明显、描述准确,标注具体日期的部位应当易于查找。我们大家都认为是否属于“清晰明显”需要结合印刷效果或打印效果判断。“见瓶盖”属于具体部位,“见包装袋”和“见标签”指向不明确,不属于“具体部位”。4、第十六条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注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怎么定义真实属性名称,如风味饮料执行GB 7101,产品的属性名称是“饮料”,还是“风味饮料”?GB 7718-2025 4.2.1对于属性名称指代意义有规定,同时也可以借鉴《GB 7718-2011实施指南》的解释:“如果一类食品有分类标准或行业约定俗成的分类方式,命名时也可参考食品分类名称。为了使消费的人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应尽量标示详细名称;在能够充分说明食品真实属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类中最低一级或最详细的名词。”,“饮料”和“风味饮料”都属于属性名称。为了使消费的人更容易理解其真实属性,我们提议标示详细名称“风味饮料”。5、第十六条 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的组成原材料。该条款现在没明确释义,以下经验可当作参考:该原料的使用量相对最多,或者是该原料决定对应产品的主要特征(缺之不可),或者是该原料在对应产品中起基本功能作用。6、食用香精调配的复合调味料命名,要不要更改成“酸汤肥牛味调味料”,本身已经带了调味两个字?第十六条 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我们大家都认为应标示为“酸汤肥牛味调味料”,其中“调味”与“料”字组成的“调味料”的真实属性名称,不可分割理解。7、第十八条 分装食品应注明“分装”,是否只需要标识分装商信息及许可证号,大包装产品的生产公司能够不标识?实施“分装”SC许可的食品,分装商也属于“生产者”。我们大家都认为可以不标识分装前的生产者。而且现行的有效规定也可以不标识原大包装产品生产商信息。》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9、数字标签的实现方式是什么?数字标签的内容呈现形式是图文还是视频,具体实际的要求是什么?是否有案例可供参考?第二十四条 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其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要求,并与食品包装上同时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我们大家都认为数字标签的内容呈现形式没有具体实际的要求,企业自行设计。参考。上述解答仅代表食品伙伴网意见,供交流学习,具体条款解释以最终官方释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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